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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198号原告:魏某,女,住肥城市。被告:王某,男,住肥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振出国劳务,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承担。审 判 长  XX梅人民陪审员  孙远生人民陪审员  阮庆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