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198号原告:魏某,女,住肥城市。被告:王某,男,住肥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振出国劳务,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承担。审 判 长 XX梅人民陪审员 孙远生人民陪审员 阮庆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