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崔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涿刑初字第26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户籍地:河北省涿州市,现住址同户籍地。2013年6月1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3年6月2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4)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秋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及辩护人李学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3日张某甲、彭某、李某某三人(另案处理)受荣安公司指派到本市东辰地毯厂办理交接事宜,张某乙与张某丙(张某乙妹妹)开车到东辰地毯厂阻止张某甲等人办理交接事宜,后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发生口角,张某乙打电话叫张某丁(张某乙侄子)等人到东辰地毯厂,荣安公司其他员工也赶往东辰地毯厂,双方发生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崔某某拽张某乙,并将张某乙绊倒在地,造成张某乙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3年7月31日,被害人张某乙收到赔偿款20万元,并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可辩解。辩护人李学武认为,一、本案案发系事出有因,完全是被害人一方过错在先引起的。2013年6月13日案发当日,被告人崔某某与涿州市荣安管业有限公司的部分员工一起在公司新购买的原涿州市东辰地毯厂进行厂房、场地的交接清理工作,这时从厂外开来了3辆汽车,下来十几个人,分别手持刀具、棍棒等凶器,堵住公司大门,辱骂、殴打这些正在干活的工人,他们在四处躲避、呼救、反抗的过程当中,双方人员互有伤害(这方有工人田某某右手动脉被砍断,鉴定为轻伤),当时在混乱当中,崔某某不慎将被害人张某乙致伤,虽然不能说是正当防卫,仍有其防卫性质。二、被告人崔某某捕前无前科、无劣迹,一直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纯属初犯、偶犯,通过在这一段时间的生活和学习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已十分后悔,并当庭表示认罪。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事发之后,公司老板在企业经营非常困难的情况下,积极与对方被害人亲属进行多次磋商,终于达成刑事和解,足额赔偿了被害人各种全部损失20万元,并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握手言和,没有了社会危害性。四、被告人崔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很积极配合警方各方面的工作,对犯罪的事实毫无隐瞒的作了坦白。我方认为,在他翻然悔悟之机,应当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3日张某甲、彭某、李某某三人(另案处理)受荣安公司指派到本市东辰地毯厂办理交接事宜,并在东辰地毯厂门口与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因东辰地毯厂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后张某乙打电话叫来的张某丁(张某乙侄子)等人与荣安公司赶来的其他员工在东辰地毯厂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崔某某拉拽张某乙,并将张某乙绊倒在地,造成张某乙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3年7月31日,被害人张某乙收到经济损失赔偿款20万元,并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崔某某被抓获归案情况。2、被告人崔某某(于2013年6月13日、25日、2014年5月7日、6月8日)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13日9时许,其的主任刘昌林告诉其让其跟他去东辰地毯厂看场地安装设备,其快到东辰地毯厂门口的时候看到有一辆宝马轿车冲着其的经理张某甲就撞过去了,张某甲躲了一下,撞没撞到他其也没看清楚,其看到这种情况就赶紧跑了过去,其到了车旁边,从宝马轿车上下来了两名女子,驾驶宝马轿车的女子下车就和张某甲对着骂,后来他们也没理她,就去车间了。到了车间门口驾驶宝马轿车的女子说:“厂子是我的,你们出去。”张某甲说:“这个厂子现在我们公司已经买下来了,厂子是我们的了。”其的几个同事就把驾驶宝马轿车的女子推出厂外了,其就从厂内找了一根铁棍,拿到保安室旁边草地了,其就和其的同事们在保安室门口呆着。过了一会来了一辆黑色轿车,从车上下来一名男子手里拿着一根白色铁棍,下车就问他们:“谁打我妈了?”那名男子走到他们几个人面前,上去就打了其的同事一棍子,当时具体打的是谁不清楚,其当时在一边待着,剩下的其几个同事全都过去把那名男子摔倒在地上了,他们几个就对那名男子拳打脚踢。这时驾驶宝马轿车的女子也往他们打架的方向去,其就拦着那名女子,然后驾驶宝马轿车的女子冲过去了,其就在她后面用力一拽,那名女子被其拽倒了,其没站住也倒在地上了,其又赶紧站起来,宝马轿车上的另外一名女子也往上冲,其伸脚绊了这名女子一下,把她摔倒了,其也倒在地上了,后来对方的人就打电话报警了,过了一会警察就到了。东辰地毯厂已经卖给荣安公司了,其是过去看现场怎么安装设备。当时在现场殴打驾驶黑色轿车男子的有张某甲、彭某、李某某、还有两个其不知道叫什么,就知道是他们厂子跑业务的,一个姓田,还有一个姓杜。其看到当时张某甲把驾驶黑色轿车男子手里的棍子抢过去之后,他有可能用那根铁棍打那名男子,具体其也没看清。其把铁棍放在保安室旁边的草地里了,打架的时候其也没用。其打驾驶和乘坐宝马轿车的两名女子着。其把驾驶宝马轿车的女子拽了一跟头,乘坐宝马轿车的那名女子也被其绊了一个跟头。除其之外,没有人打她们。其对河北省涿州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其对河北省涿州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张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3、同案犯罪嫌疑人彭某(于2013年6月13日、25日、7月31日、10月15日、2014年1月14日、4月24日、5月6日、29日、6月6日)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13日上午9时左右,他们当时正准备从荣安公司往原来的东辰地毯厂搬东西,当时已经通知其他人开叉车去了,来了一辆宝马车,堵在地毯厂门口,撞了其的工友张某甲一下,然后从车里下来一胖一瘦两个中年妇女,其中体态胖一点的妇女一边打着电话一边往东辰地毯办公楼里面走,其和张某甲问她有什么事没,她不理他们,还问她为什么撞人,她说没撞人。她一直走到办公楼门口,其拉了她一下,她停下以后其对她说:“现在这里属于荣安公司,你如果有事就跟领导说去,没事就别在这,出去。”然后她又回到东辰地毯厂门卫室打电话,他们在门卫室外面没进去。过了20分钟左右来了一辆黑色捷达,下来一名男子手里拿着一根铁棍,上来就问他们在那干嘛,是谁打人了,然后就用铁棍打其,其躲开了,然后又打其另一个同事田某某的胳膊一下,后来一帮人就打起来了。当时其看见田某某胳膊流血了,就和王磊一起找了辆厂里的金杯车,王磊开车把田某某送医院了,其又回到东辰地毯厂,其看见那名体态较瘦的妇女坐在地上,其看见刘晓萌的背后也有血站在那,门口地上有很多血不知道是谁流的。当时跟其在一起的有六、七个人,有王磊、李靖宇、刘畅林、刘晓萌、张某甲、田某某、崔某某。对方先后来了三辆车,第一辆宝马车下来两个中年妇女,又来了一辆凌志、一辆捷达,凌志车上下来的两个人一直在门外没动,只有捷达车上下来的那名男子拿着铁棍跟他们打起来了,其当时只顾着田某某了,没看见别人怎么打的。荣安公司员工手里的棍子其不知道他们从哪拿的。其没有动手打架。田某某的伤是对方那个男的造成的。其对河北省涿州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其对河北省涿州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张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于2014年9月27日的供述)张某甲、李某某、崔某某和刘某甲参与打架了,对方有一个男的和两个女的,现在知道男的叫张某丁,其没动手打张某丁,张某丁一下车的时候就冲他们过来,还拿着一根铁棍,张某丁上来就打其,其躲开后铁棍打到了田某某,当时田某某就受伤了,其就赶紧找人送田某某去医院,等其送完人回来的时候,其就看见张某丁已经在地上躺着了还有一个女的也坐在地上,打架的具体过程其没看到。4、同案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于2013年6月13日、25日、31日,2014年5月5日、6月15日)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13日9时左右,其和彭某、李某某去东辰地毯厂签约公司的交接证明,签完之后其就在门口呆着,等着其的工人过来收拾东西,这时有一辆宝马轿车向其驶来,冲着其就撞过来了,其躲了一下,还是没躲开,碰了其的腿一下。宝马车停下以后其用拳头砸了车机盖一下,车停下后,从驾驶室下来一名女子,其就问她:“你怎么开车的,都撞着我了。”那名女子说:“这是我家的地方,撞着你了怎么着?”然后其和这名女子发生了口角,驾驶宝马轿车的女子就打电话叫人,过了一会,有两辆黑色轿车就过来了,停在东辰地毯厂门口,其中一辆黑色轿车里出来了一名男子,那名男子下车就骂,手里拿着一根铁棍冲着其就过来了,走到其面前冲着其就打了一棍子,其用手给攥住了,然后这名男子就跟其抢那根铁棍,这时其想到其身上带着一把水果刀,其向下拽了一下他手里拿的棍子,他一弯腰,其就掏出刀来扎了这名男子后背一刀,后来其就拿着刀乱扎,具体扎到那名男子哪里了其就记不清楚了,后来这名男子就躺在地上了,其又把那名男子手里拿的铁棍夺了过来,接着其拿着那根铁棍在他身上打,后来其看到那名男子流血了,其就不打他了,然后其冲人群说:报警。其看到对方一个女孩拿起手机就打电话,跟电话里的人说:“赶紧来人,我这打架呢。”这时其公司又过来了20个人左右,其就对着我的工人说:“你们在这呆着,他们要再闹事就打。”过了一会警察就到了。当时崔某某打那名驾驶宝马轿车的女子着。开始其用刀扎了那名男子几刀,后来用铁棍打了他几下。当时崔某某在其后面。怎么打的其也没看见。刀是铁质,是一把折叠刀,黑色手柄,长约12公分,宽2公分。铁棍材料为镀锌钢管所制,长约一米左右,一头粗,一头细。其参与打架来着,其他人打没打其不清楚。只有其拿了一把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其他人其不清楚。其打的是对方一个男子。对方有一个男的和两个女的。那个男的手里拿着一根大约1米左右镀锌的一头大一头小的铁管。是对方的那个男子先动手打架的。其中一黑色轿车里下来一个男的手里拿着一根铁管就直接冲着他们来了,这男的到了他们面前就拿铁管打他们。具体打的谁其当时没注意。他们这方的田某某手受伤了,谁打的没注意。对方有个男的裤子上有血,那个女的头部有血。其对河北省涿州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其对河北省涿州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张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5、同案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于2013年6月13日、25日,2014年5月6日,6月6日)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13日上午9时左右,其公司老板让他们搬迁厂房,由他们厂搬迁至原东辰地毯厂。由他们厂的张某甲经理带着李某某、彭某还有两个其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的他们厂的工人去原东辰地毯厂,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彭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去,其和杜某就去了。到了之后没几分钟看见对方后来的车中下来一名男子,手拿着一根铁棍,走到他们跟前就问:“谁打我姑着?”然后就拿着铁棍打了他们这方的人一下,具体打到谁了其没有看清。其这方有人去抢他拿的那根铁棍,没有抢下来。然后其这方这几个人有的从地上捡起了铁棍,其也捡起了一根铁棍,把对方拿铁棍的那名男子围了起来。开始用铁棍打这名男子,大概两分钟后其这方的人就都散开了,然后警察就来了。拿铁棍的那名男子和原东辰地毯厂的老板娘受伤了。当时其厂的张某甲、李某某、彭某、杜某还有两个其不知道名字的都打那个男子了。其没看见谁打原东辰地毯厂老板娘。当时那个男子被他们打倒在地上了,他趴在地上的时候其用脚踹了他屁股两下,用铁管打了他屁股一下。张某甲他们几个也是对那名男子拳打脚踢,后来也是拿铁管打,具体谁打在什么部位就看不清了。其厂里的田某某也伤了,但怎么伤的其没看见。其没注意田某某打没打。当时有其、张某甲、李某某、杜某动手打架了。其看见李某某用一根大约1米左右银色的铁管,其他人没注意到。对方只有那个男的手里拿着一根大约1米左右银色的铁管。当时其离他们打架地点有点远,具体怎么打的其也没看清。后来那个男的侧倒在地上,其就过去了当时其用脚踹了那个男子大腿外侧两下。这时被打倒在地的男子就站起来了,往厂子里跑。还说打他了怎么赔他。其这方的张某甲、李某某他们又上前打那个男子。张某甲把那个男的踹倒在地上,李某某用铁管打了那男的屁股一下。后来警察就来了。其对河北省涿州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其对河北省涿州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张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2014年9月27日的供述)其、张某甲、李某某、彭某和杜某参与打架了,其他人其没注意,对方有一个男的和两个女的,当时其不知道叫什么,现在知道那个男的叫张某丁,那个男的被其厂里的人打倒以后其就上去踹了张某丁两脚,其踹了张某丁大腿两脚,张某丁和其厂里的人打架的时候我离得比较远没看清,等其过去的时候张某丁已经被打倒在地上了,其过去踹了两脚后,看见崔某某把和张某丁一起的一个女的给拽到地上了,这时张某丁起来往厂子外面跑,张某甲和李某某又把张某丁打倒了。6、同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13年6月13日,2014年5月28日,6月6日)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13日上午他们和老总朱希亮到东辰地毯厂办理交接手续,手续办完以后留下彭某、张某甲和其三个,让其协助东辰地毯厂原门卫互相照看各厂的物品。大概过了一个小时,来了一辆宝马,一个妇女开车,直冲其公司经理张某甲冲过来,并撞到了张某甲的腿,车停以后从宝马车下来一胖一瘦两名中年妇女,然后一直走到东辰地毯厂办公楼大门外,其中瘦一点儿的妇女在电话里跟对方说:“你要不来我就放火烧厂子了”,其公司经理张某甲听到后很着急,决定把两人驱逐出场,当时张某甲劝二人出去,但她们不听,所以就推了她们几下,然后二人转身往外走,其中瘦点儿的在门卫室,胖点儿的在大门外打电话叫人,张某甲见此情况也同时打电话叫人,然后陆续从荣安公司来了四五个人。大概过了30分钟对方来了一男一女,比较年轻,其中男子下车以后手里拿着一根钢管,冲着张某甲过来问:“谁打我妈着?”同时破口大骂抡起钢管朝张某甲头上打过去,公司同事上前制止并和来的男子厮打在一起。怎么打没看清楚。其公司后来的四五个人都是车间的,都穿着短袖长裤的工服,其叫不出名字,其中有一个戴眼镜的。其公司有几个人参与打架其没看清楚,田某某的手臂流血了,对方有没有受伤其不知道。当时其公司同事手里没有拿着东西,但是在打斗的过程中把对方男子手里的钢管夺过来打的对方。钢管大概一米长,1.2厘米粗。当时那个男子倒在地上,他们就不打了。过会儿那个男子又起来了,还骂他们。其当时来气就从地上捡起那个男子用的铁管打了那个男子三下,第一下其用铁管抡过去,那个男子用手膛了一下,打到他腋下了。第二下打到那男子后背,第三下打到那男子屁股了。然后他们厂的其他人又围上来打起来了,其就没再动手打架。后来那个男子倒在地上他们就没再打了。过了一会警察来了他们就被带到派出所了。其对河北省涿州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对河北省涿州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张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于2014年9月27日的供述)其知道参与打架的有其、张某甲和田某某,其他的人其没注意,对方有一个男的一下车就冲他们过来给了田某某一棍子,田某某就受伤去医院了,对方就一个男的,当时不知道叫什么,现在知道叫张某丁了。当时张某甲和几个人上去打张某丁,他们把张某丁打倒以后,张某丁还站起来骂他们,其当时就拿起张某丁带来的铁管,打了他三下。第一下打在了腋下,第二下打在了后背,第三下打在了屁股上,具体的情况我现在记不清了。他们厂田某某受伤了。张某丁也受伤了,具体伤在哪里其不知道。7、被害人张某乙(于2013年6月13日、17日、24日,2014年6月7日的笔录)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13日上午9时左右,其和妹妹张某丙开车到了东辰地毯厂,到厂子以后其和妹妹往里走,一群人就拦着她们不让她们进,然后把她们推出厂子门口。其看见厂子里的人都拿着棍子、刀子,其和妹妹张某丙就在门口打电话,过了大概20分钟,其侄子张某丁赶来以后,张某丁刚下车,对方的人就把张某丁围起来,对他拳打脚踢,其看见一个穿着黑色T恤的人手里拿着一把刀也围过来去了。其和其妹妹张某丙过去想把他们拉开,然后过来几个人又打其和其妹妹,其中有那个穿黑色T恤的人手里拿着刀又冲她们过来,其被对方的人摔倒在地上,有个人想拿刀扎其,其用手挡,手被扎流血了。其就看见有拿着棍子的,有拿着刀的,好几个人围着张某丁打。其当时就看见穿黑色T恤的人,和一个带眼镜的人,他们两个不知道是谁把其摔倒的。其觉得有十来个人参与打她们。其当时看见张某丁身上好多血,其的腰也动不了了,手也流血了。现在东辰地毯厂卖给了荣安公司,但是手续还没有办完。用刀将其扎伤的穿黑色T恤的男子大概三十多岁,体型中等,身高大概1米7,将其放倒在地上的带眼镜的男子大概三、四十岁,体型偏瘦,身高大概1米75。其左手无名指被扎流血了,腰和头部磕到地上了。其现在能辨认出打其的人。其被放倒地上的时候左手带的手镯也碎了,手镯是其2010年在缅甸以大概12万元人民币购买的,没票据了。当天早晨8点左右,赵学同给其发了一条短信,说今天上午荣安公司到东辰地毯厂测量尺寸,厂子也被涿州法院封着,其就和妹妹张某丙一起到了东辰地毯厂,到了以后荣安公司的人不让她们进去。2013年4月份赵学同因为离婚起诉其,他带着法院把地毯厂封了。当时是把整个厂子都封了。但是还有部分工人在办公,然后就说办完公再说。当时是涿州法院民事一庭受理的。法院把厂子封了,说等开庭判决以后再做处理。到现在没有开庭。其对河北省涿州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对河北省涿州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对田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8、证人赵某的证言(2013年6月13日的笔录)证实,2013年6月13日上午9时20分左右,其接到其母亲张某乙的电话说:“一群人拿着铁棍子和刀进厂子了,把我和你小姨推出来了,要打我们。”其接完电话就开车过去了,到了东辰地毯厂其和其表哥张某丁一起下车,张某丁往里走,其下车以后对着对方的人说:“谁打我妈了?”有一名穿黑色上衣的男子推了其一下说:“你他妈给我滚蛋。”然后那个穿黑衣服的人一边往这边走一边说:“给我打,出了人命我兜着,往死里打。”有十多名男子手里拿着铁棍、刀子围着其表哥张某丁,有一名拿铁棍的男子先把其表哥打倒在门口的墙角处,那十多名男子就一起上去打其表哥,有两名拿刀的男子就围着其母亲张某乙和其小姨张某丙,其中一名穿黑色上衣的男子拿着刀朝其母亲张某乙捅去,其母亲用手一挡,把手划破了,说要捅死其母亲,踢了其母亲张某乙一脚,其母亲张某乙被踢倒了,又向后滑了一段,还有一名白衣男子手里拿着刀要捅其母亲,其看见其母亲的头部流血了,这两个人把其母亲推倒在地上,然后就去打其表哥了,别人还继续打其表哥张某丁,他们看见其表哥的腿部流血了,他们就不打了。其就打电话报警了。有十多个人围着其表哥张某丁,有人用棍子打了其表哥一下,就有十多名男子拿着棍子和刀上前打其表哥,他们看见其表哥流血了就不打了,在打其表哥时,其和其母亲、其小姨上前拉架,有两名男子围着其母亲和其小姨,其中一名穿黑色上衣的男子拿着刀划了其母亲左手一刀,另一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拿棍子打了其母亲一下,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又踢了其母亲一脚,其母亲被踢倒在地上向后滑了一段,头部就流血了。其这方没有还手打对方。其他人都拿着长一米左右的铁棍。其看见其母亲张某乙的头部和左手部流血,其表哥张某丁的右腿、腰部、后背都流血了,脸部被打的青一块肿一块的。其小姨张某丙的左腿走路时一拐一瘸的。9、证人张某丙的证言(于6月13日的笔录)证实,2013年6月13日上午9时左右,其姐姐张某乙接到地毯厂门卫的电话让她过去,其和其姐姐张某乙开车到地毯厂门口的时候看见有六七个荣安公司的人在厂子门口,其把车横到了门口,一名较胖的穿黑衣服的男子用拳头砸了其的车几下,其和其姐姐就下车了,这名男子就对其姐姐说:“现在这个厂子是我们的了,你们不能进。”然后其姐姐和他争吵了几句,其和姐姐就往厂子里走,走到办公楼门口的时候,这名较胖的男子和另一名男子就开始往厂子外推其和其姐姐。其和其姐姐就进了门卫室,没过一会其姐姐的女儿赵某和其侄子张某丁过来了,赵某问:“谁打我妈了。”那名较胖的男子把赵某推到一边,张某丁就过去了,这名较胖的男子就说了句打,这些人就把张某丁围了起来用铁棍开始打他,把张某丁打到在地上之后,这名较胖的男子拿出一把刀扎了张某丁腿部和后背,然后这些人就都散开了,没过一会警察就到了。其侄子张某丁和其姐姐张某乙伤的比较厉害,其他人没什么事。张某丁的腿部和后背是被那名较胖的穿黑色衣服的男子用刀扎的。其他地方的伤是被另外的人用铁棍打的。就是刚开始站在门口这六七个人,那名较胖的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拿的是刀,还有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手里也拿着一把刀晃了一下,剩下的人都是拿的铁棍,其中有一个带着眼镜瘦高的男子,还有一个穿着米黄色上衣的年轻男子,还有一个穿着粉色横条上衣的男子。其不太清楚这些刀和铁棍从哪拿的。其和其姐姐张某乙刚开始去的时候这些人手里都没拿东西,后来赵某和张某丁来了后这些人手上就都拿着东西了。张某乙的手指的伤是被那名较胖的男子用刀划得,腰上的伤也是被这名较胖的男子打的。10、证人田某某的证言(于2013年6月14日、24日,7月2日,2014年6月6日的笔录)证实,2013年6月14日上午9时左右,其当时在荣安公司办公室,其听说东辰地毯厂那边要搬家了人手不够,然后其和刘某甲就一起到了东辰地毯厂,到了东辰地毯厂门口,看到张某甲、彭某、杜某、李某某、刘某乙,还有车间的两个人其叫不出名字,大概过了有5分钟,来了一辆黑色轿车,车上下来一名男子,手里还拿着一根铁管,嚷了几句然后就要打人,彭某、李某某、刘某甲、杜某他们四个人上去把那名男子拦住了,其看见他们四个人和那名铁棍的男子推搡在一起了,那名男子还挥着手里的铁棍,其也跟着上去了,站在他们四个边上,这时候其看见张某甲站在其的左手边,然后其发现对方的男子的棍子冲其挥过来,下意识的用手护住头,铁棍打在其的头上和手上,然后其就坐在地上了。其倒在地上以后,有人踹了其腰一脚,当时其看见其的手流血了,之后就被送到医院了。其的右手中指和手背受伤了,头疼腿疼。李某某,刘某甲等四人在和拿铁棍的男子推搡的时候其去了他们跟前,我感觉有个铁棍冲其头部打来,其下意识的护了下头然后就打了在其的头上和手上。其在护头的时候看见是对方拿铁棍的那名男子打的。其没看见荣安公司的员工手里拿着东西。其距离刘某甲、彭某、杜某、李某某他们几个大概四、五米远。张某甲手里有没有拿着东西其没看见。其没看见对方那名男子受伤了。其不知道其倒地之后发生的事情了,因为其当时已经迷糊了。其对河北省涿州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其损伤程度为轻伤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于2013年7月2日的笔录)当时黑色轿车上下来一个男的,手里拿着一把刀,这个男的一下车就开始冲着他们骂街,然后就开始用刀比划他们,其当时就没动,就看见这个男的拿刀子冲其过来了,这个男的用刀子冲其头划了过来,其就坐在地上了,然后其看见有二个女的过来踹了其两、三脚,其就看见其的手流血了,其就犯迷糊了,感觉有人架着其把其送上车,开车把其送到医院。等其恢复清醒的时候其就在医院输液了。其不知道那个男的为什么和他们打起来。没看见都有谁动手。其没看见当时双方怎么打架的。其记不清谁架其上的车。那个男的先打的谁想不起来了。打架之前其看见那个男的手里拿着刀,打起来以后都谁手里拿东西了其就没看见了。其对河北省涿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其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于2014年9月27日的笔录)其对张某丁将其打伤一事,因为已经和解了,所以其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11、证人杜某(于2013年6月13日的笔录)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其在荣安公司上班,其经理张某甲给其打电话让其去东辰地毯厂进厂,其接到电话以后其就和刘晓萌去了东辰地毯厂门口。当时其看见张某甲、李某某和一名姓崔的正在打一名男子,张某甲说:“给我揍他。”其在地上捡了一根铁棍冲上去,其拿铁棍打不到他,其就用脚踢那名男子,李某某拿铁棍打那名男子,姓崔的那名男子拿着一根铁棍,打没打其没看见,他们看那名男子身上流血了就不打了,其看见后边有一名中年妇女头上和左手上有血,过了一会来了几辆车,他们厂子里的人也拿着铁棍过来了,之后警察就来了。其用脚踢那名男子着,张某甲也打他来着,具体怎么打的没看清,李某某用铁棍打那名男子着,姓崔的也打那名男子着,刘晓萌拉着李某某着。对方用铁棍打李某某着。12、证人刘某乙(于6月13日的笔录)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3日9时左右,其和其的几个同事就在东辰地毯厂门口拆墙壁上的字,干完活后他们就在厂子内的门口呆着,其当时在低着头玩手机,这时其突然听到有人喊了一声:“谁打我妈了?”其抬头一看,一名男子手里拿着铁棍就冲着李某某去了,那名男子上去就打了李某某一棍子,这时其的几个同事就和那名男子打了起来,其就拉着李某某往后走,其突然感觉有人抱着其的腿,其一看是过来找事的那男子。他被打倒在地上了,然后其就往后躲,这时其感觉其的后背湿了,其拽着其的衣服一看后背有块血,等其再一看的时候他们已经不打了。有一名妇女扶着那名来这找事的那名男子往其厂子外面走,然后有一个女孩进了其厂子里就开始骂人,过了一会警察就到了。打架的时候,张某甲、李某某、崔某某、杜某、彭某都在场。参与打架的有张某甲、李某某。其当时在人群外边,其过去就拉着李某某往人群外走,其看到张某甲跑到人群里面去了,因为当时太乱,具体怎么打的其也没看清楚。其没有打架,拉架着。当时其只顾着拉架了。那名过来找事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根铁棍,别人其没有看到拿武器。在公司同事们都叫其刘晓蒙。13、证人薛某某(于6月14日的笔录)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3日上午7时左右其接班,赵学斌来了以后跟其说荣安公司来人测量车间面积,让其到时候给他们开门,说完以后赵学斌就走了,荣安公司这边留下了几个人,过了一会,张某乙和张某丙来了,把开来的车堵在的地毯厂大门口,并与荣安公司留下来的人发生了争执,其看见荣安公司的几个人拿起了铁棍子,然后其就到厂子里面的树木里了。其回来的时候看见地上躺着一个小伙子,地上流了许多血,当时在场的很多人,有的人手里拿着铁管,后来其看见地上的小伙子起来出去上车了。赵学斌是东辰地毯厂老板的弟弟。荣安公司的员工的铁棍是双方的人从厂里废铁的地方拿的。其没看见怎么打起来的,受伤的那名男子其就看见他流血了,不知道哪受伤了。14、证人张某丁(于2013年6月21日、24日、26日,2014年6月7日的笔录)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3日上午9点左右,其老姑张某乙给其打电话说其二姑张某丙在地毯厂门口和别人吵起来了让其过去看看,然后其开着一辆黑色捷达(冀FVV7**)就去了。过了10分钟左右其就到了门口,其到了以后下车看见其二姑在厂子大门口里面的地上坐着呢,其就往里面走,这时门口有30多人在门口呆着,其就冲着其二姑走过去了,一边走其还问了一句谁打其二姑了,然后厂子门口的30多人就把其给围上了。然后一个穿黑衣服的男的用刀扎了其后背一下,这个男的还跟围着其的人说往死里打,出事了有老板盯着呢。这时其就躺在地上了,其一边用手护着脑袋一边往外爬,其爬起来以后就往外面跑,他们就开始追其,有个穿白衣服的拿铁管打其脑袋,其用左胳膊挡了三下后,其就又倒在地上了,然后那个穿黑衣服的男的就用刀给其右腿下腿肚扎了两刀,这帮人就开始围着其打,打了几下,围着其的人就都走了。这时有个20多岁的小伙子拿着铁管过来冲其右膝盖打了一棍子,其感觉腿疼其就在地上翻个身,然后在其脑袋边上有个穿灰色衣服的20多岁的男的就冲其的右脸踹了两脚,然后这帮人就散了都在边上看着其。其在地上躺了几分钟就爬起来了,跟那个穿黑衣服的人说有什么事不能好好说非得打架。那个穿黑衣服就冲其说打的就是你,有事找他们老板谈去。然后其就上其车上去了。其在车上坐着,然后就看见对方又来了好多人,等了15分钟左右,派出所的来了其就被送到医院了。其从地上爬起来以后看见其二姑在地上坐着头上和胳膊上都有血。其的腿被扎了两刀,膝盖被打了,后背被扎了一刀。左胳膊被棍子打了,右脸也被打了。其能认出打其的人,扎其的刀是水果刀,刀刃20多长,单刃,刀把什么样其没看见。打其腿的是实心的铁板条,长有80公分左右,打其胳膊的是空心镀锌管,长有1米左右。其对河北省涿州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对河北省涿州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田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1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某丁能辨认出2号张某甲为用刀扎其的犯罪嫌疑人,5号彭某为伤其脸部的犯罪嫌疑人,7号李某某为伤其左胳膊的犯罪嫌疑人,10号刘某甲为伤其右腿的犯罪嫌疑人;张某乙辨认出6号崔某某为造成其伤害的犯罪嫌疑人。16、河北省涿州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六份及伤情照片证实,张某丁右肩背部、左前臂中段外侧、右膝关节下侧、右膝关节下内侧疤痕累计长度为44.5cm,根据5.11.2b的规定评定为轻伤一级;张某乙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依据5.9.4d条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17、调取证据清单一份及物证照片一张证实:涿州市公安局于2013年6月13日从张某甲处将作案工具(铁管)提取。18、公安机关办案说明二份证实,张某甲等人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供述将作案用的匕首扔在东辰地毯厂草坪里,经过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多方查找未找到;市区刑警队办理的张某丁被伤害一案中,造成田某某右手轻伤的原因尚未查明,正在调查取证中。19、涿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份证实,2013年6月13日,涿州市公安局对李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崔某某、彭某进行行政处罚,对张某甲行政拘留十五日,对李某某、刘某甲、崔某某、彭某行政拘留十二日。20、常住人口详细信息五份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彭某、刘某甲、李某某及被告人崔某某的基本信息,五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1、刑事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据证实,2013年7月31日张某乙、张某丁与张某甲、刘某甲、李某某、崔某某、彭某已达成和解,五犯罪嫌疑人共赔偿二被害人60万元,被害人张某丁于2013年7月31日收到赔偿款40万元,被害人张某乙于2013年7月31日收到赔偿款20万元,均谅解了五犯罪嫌疑人,二被害人请求“司法机关对全体犯罪嫌疑人免予刑事处分或者判处缓刑”;田某某放弃追究张某丁的责任。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合该案案情,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筱丽审 判 员 郎振颖人民陪审员 刘某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单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