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华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林慧滨、李巧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华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林慧滨,李巧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6号申请人福建省华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华安县华丰镇江滨西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00393503-9。法定代表人林良松,局长。委托代理人叶凯荣,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慧滨,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李巧燕,女,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建省华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慧滨、李巧燕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华执审字第9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