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保字第00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与XX明、姜根才追偿权纠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XX明,姜根才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保字第00181-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负责人:贾先南,该公司经理。被告:XX明。被告:姜根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诉被告XX明、姜根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于2014年11月21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了被告XX明银行存款24000元。2015年2月12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书面申请本院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XX明银行存款24000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金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