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巩发灿诉郭俊岭、于红、祁亚伦、郭宇、国泰金安(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发灿,郭俊岭,于红,祁亚伦,郭宇,国泰金安(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巩发灿,男,汉族。被执行人郭俊岭,男,汉族。被执行人于红,女,汉族。被执行人祁亚伦,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宇,女,汉族。被执行人国泰金安(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商务园西区28-1-2022室。法定代表人于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巩发灿诉郭俊岭、于红、祁亚伦、郭宇、国泰金安(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俊岭、于红、祁亚伦、郭宇、国泰金安(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李江海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