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陈定海与章金华、陈定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定海,章金华,陈定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82号原告:陈定海。委托代理人:谢作陈。被告:章金华。被告:陈定爽。原告陈定海诉被告章金华、陈定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定海的委托代理人谢作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金华、陈定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陈定海起诉称:被告章金华于2013年7月18日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陈定爽自愿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章金华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陈定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陈定海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二被告的人口信息,用于证明二被告的身份情况;3.借据,用于证明被告借款及担保的事实;4.银行转账凭证,用于证明原告交付借款的事实。被告章金华、陈定爽均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均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二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3年7月18日,被告章金华向原告陈定海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被告陈定爽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字按印,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同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章金华转账25万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章金华欠原告陈定海借款25万元未还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章金华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由被告陈定爽作为保证人,但双方未书面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陈定爽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陈定爽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权向被告章金华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章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定海借款2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陈定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定爽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章金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章金华、陈定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