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12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张建东、杨树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张建东,杨树华,连云港广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128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海州区海昌南路60号。法定代表人张凯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建东。被执行人杨树华。被执行人连云港广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12号万源花苑B综合楼五楼。法定代表人王路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建东、杨树华、连云港广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07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张建东、杨树华、连云港广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184902.30万元及利息20385.06元,并承担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协助处置,按照相关规定,本院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075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峰审判员 秦立刚审判员 徐冬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庭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