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身份证号码×××0332。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被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7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26日被羁押,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接到肖某的电话,对方称要购买价值人民币200元的毒品冰毒,双方约定在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岸美都广场附近交易。15时许,二人去到上述约定地点,被告人李某将一袋冰毒交给肖某,并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双方交易完毕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被告人李某身上查获手机1部,铁盒1个,铁盒内装有白色晶体状物质2袋,以及人民币200元;在肖某身上查获白色晶体状物质1袋。经鉴定,从被告人李某身上查获的白色晶体状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共1.20克;从肖某身上查获的白色晶体状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84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销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书面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辩称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应为0.84克,其身上查获的毒品1.20克是其用来吸食的,不应计算为贩卖毒品的数量。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被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7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0年3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4月23日刑满释放。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证人肖某的证言;3.搜查笔录;4.手机通话记录清单及机主资料;5.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6.到案经过;7.情况说明;8.现场照片、物证照片;9.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10.本院(2014)珠金法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11.《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2.扣押、随案移交及提请法院判决物品清单;13.鉴定意见:珠公司化鉴字(2014)1705号《理化检验报告书》;14.物证:手机1部。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材料均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非法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因贩卖毒品被现场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下实施,毒品未流入社会,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2.04克,予以没收;缴获作案工具黑色三星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亚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大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态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