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英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英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826号罪犯张英辉,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08)广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英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张英辉及同案被告人李继军、张登山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08)廊刑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和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英辉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2月21日至2014年7月2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因盗窃罪被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七年七月一日释放。系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英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2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