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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小东与定远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东,定远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287号原告:陈小东,居民。被告:定远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严桥路199号(双1)。法定代表人:宋祖礼,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陈小东与被告定远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现因被告定远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用其他方式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在原审限内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秦 明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