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3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任晓宁与杨慧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晓宁,杨慧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3342号原告任晓宁,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住陕西省黄龙县。被告杨慧,女,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晓宁诉被告杨慧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按原告任晓宁在民事起诉状中载明的地址两次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原告任晓宁均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晓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50元,由原告任晓宁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贵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