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美娟与古丽娟、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娟,杨建,古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46号原告杨美娟。委托代理人王重康、刘超,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被告古丽娟。原告杨美娟与被告杨建、古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美娟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美娟以愿与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5元减少收取为721元,由原告杨美娟承担。审判员 郑玉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林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