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30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羁押,同年同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欧阳飞雪,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公诉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欧阳飞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11月开始,被告人周某某承租深圳市罗湖区罗湖大厦4栋4C房提供给黄某某、王某某、程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介绍招嫖人员给黄某某、王某某、程某某。2014年1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罗湖区罗湖大厦4栋招揽到招嫖人员庄某某、蔡某某,遂将二人带至罗湖区罗湖大厦4栋4C房内,介绍黄某某、王某某、程某某与庄某某、蔡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当日16时许,民警在罗湖区罗湖大厦4栋4C房查获黄某某、王某某、程某某、庄某某、蔡某某。2014年11月18日,民警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要求法庭依法惩处。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称,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并提供场所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小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