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汉市高捷联电气有限公司与武汉帕沃电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隆润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高捷联电气有限公司,武汉帕沃电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隆润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132号原告:武汉市高捷联电气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32-38号中力名居5栋11层3号。法定代表人:金恩光。委托代理人:黄俊,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帕沃电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南街民主二路81号。法定代表人:吴钧。被告:湖北隆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岸区芦沟桥路特1号怡景花园1栋E单元2层2室3室4室。法定代表人:楮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高捷联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帕沃电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隆润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高捷联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或查封被告武汉帕沃电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隆润电气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内的存款300,000元,若无存款则查封保全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原告武汉市高捷联电气有限公司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高捷联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查封被告武汉帕沃电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隆润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冉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