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民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德清县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刘咪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清县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咪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民终字第1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德清县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余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咪琴。委托代理人:董英。上诉人德清县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刘咪琴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德清县人民法院(2014)湖德民初字第77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调查和阅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安居公司因不服德劳人仲案字(2014)第45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9月3日向原审法院起诉,后因安居公司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原审法院作出(2014)湖德民初字第627号民事裁定,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安居公司以同一事实与理由再次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受理后,刘咪琴在答辩期内向该院提交了驳回起诉申请书,认为安居公司因前一次起诉已按撤诉处理,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应驳回安居公司的起诉。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虽然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开庭时无故不到庭而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情况下,劳动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它的本意即与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法律后果相同。按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表明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视为服从仲裁裁决。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在此情况下,仲裁裁决应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反复的程序设置,既增加法院和其他民事主体的讼累,对劳动者亦失公允。综上所述,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安居公司对刘咪琴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免交。安居公司上诉称: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从该规定看,“当事人撤诉”与“按撤诉处理”两种情形是有区别的。《民事诉讼法》中,“按撤诉处理”规定在第一百四十三条,“申请撤诉”规定在第一百四十五条,充分说明两种情形不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只规定了“申请撤诉”的情形,没有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原审法院扩大、歪曲该解释,把“按撤诉处理”等同于“申请撤诉”,或者认为“申请撤诉”已包含了“按撤诉处理”,以法律后果相同倒推“申请撤诉”与“按撤诉处理”本意相同是不符合逻辑的。三、安居公司再次起诉时提供了“按撤诉处理”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原审法院受理后又驳回起诉,互相矛盾。综上,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书,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刘咪琴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刘咪琴答辩称:一、原审裁定准确、合法、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虽然未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但原审法院认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开庭时无故不到庭而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本意与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法律后果相同”准确、合法、合理。安居公司在开庭前没有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在原审开庭时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充分表明其放弃诉讼权利的意愿,仲裁裁决书自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安居公司混淆法律概念。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的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不同。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安居公司按自动撤诉处理后,该期限已失效,安居公司无权再提起诉讼。三、安居公司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的理解错误,若“当事人撤诉”与“按撤诉处理”两种情形不同,则最高院人民法院必然予以明确,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解释时即认定两种情形是相同的法律后果。综上,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一致。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在安居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起诉后又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下,安居公司以同一事由再次起诉是否应予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则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故该条规定的本意是在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又通过申请撤诉的方式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即确认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以防止当事人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安定状态。该条虽只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情形,但本案安居公司在庭审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以行为表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与申请撤诉的法律后果相同,原审法院裁定按安居公司撤诉处理后,安居公司以同一事由再次起诉不应予以受理,原审驳回安居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涉案劳动仲裁裁决自原审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安居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延冰审 判 员 徐 晶代理审判员 周辰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曼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