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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兴城市兴羊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会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城市兴羊针织印染有限公司,王会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131号原告:兴城市兴羊针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文林,该公司经理。被告:王会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城市兴羊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双方纠纷已经解决,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薄丽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兵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