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沭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维队与王洪兴、吴大霞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上网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队,王洪兴,吴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沭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王维队。被执行人王洪兴。被执行人吴大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沭商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洪兴、吴大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洪兴、吴大霞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洪兴、吴大霞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文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