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肖小玲与长沙市永生彩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长沙市永生彩印有限公司;肖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10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永生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望城经济开发区金星路776号(星城镇)。 法定代表人林素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小玲,住湖南省新邵县。 上诉人长沙市永生彩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小玲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66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长沙市永生彩印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和办公地均位于长沙市望城区,且《还款协议》的签订地也不是书面载明的岳麓区,故本案应由望城区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肖小玲与长沙市永生彩印有限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第六条约定,因履行本还款协议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该《还款协议》第1页倒数第二行载明,“现甲乙方本着长期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长沙市岳麓区达成如下协议条款”,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双方的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长沙市永生彩印有限公司提出《还款协议》的签订地并非长沙市岳麓区,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左 武 审判员 肖志红 审判员 向 丹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