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汤立峰与朱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立峰,朱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130号原告:汤立峰。被告:朱鸣。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立峰诉被告朱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立峰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立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立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汤立峰负担。审判员 李亚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淼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