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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普尔达服装有限公司与晋江市沪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普尔达服装有限公司,晋江市沪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67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普尔达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挺。委托代理人张金龙。被告晋江市沪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妮娜。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普尔达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晋江市沪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赞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普尔达服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晋江市沪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普尔达服装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7月28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牛仔服装,但被告没有及时付清款项。被告于2013年11月28日对账确认应付原告款项908433元,随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4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余款508433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据此,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普尔达服装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晋江市沪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84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3000元(从2014年2月1日起暂计至2014年12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上述标准计付利息),合计541433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1月17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普尔达服装有限公司为证实所起诉的事实,在诉讼中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双方之间有业务往来。3.对账单原件一份,证明经被告对账确认,截止到2013年11月28日,被告应付原告货款908433元。4.承诺书原件两份,证明被告在2014年1月28日向原告出具书面的承诺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908433元,并承诺尽快安排支付款项,承诺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40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被告于2014年6月16日再次向原告出具书面的承诺书,承诺所欠原告的货款于2014年10月底前全部付清,但被告并没有履行承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本院依法查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7月28日,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普尔达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沪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协商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牛仔服装。被告于2013年11月28日对账确认应付原告款项908433元,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4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支付余款508433元。原告遂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普尔达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沪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达成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为被告晋江市沪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牛仔服装,被告晋江市沪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对货款承担清偿责任。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508433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被告晋江市沪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拒不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原告主张逾期利息从2014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该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晋江市沪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晋江市沪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普尔达服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843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就尚欠货款508433元从2014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清还之日止)。如被告晋江市沪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07.17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227.16元,合计7834.33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普尔达服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晋江市沪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赞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颖茵第5页,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