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郭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初字第84号原告孙某某,女,1990年6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梨树县。被告丁某,男,1987年10月22日生,汉族,司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孙某某150元。审判员 :谢瑞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 赵 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