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文彬与河东劳务输出服务公司、达濠市政建设公司、邓根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彬,泰和县河东劳务输出服务有限公司,汕头市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邓根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初字第904号原告刘文彬,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黄一峰、范珍,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泰和县河东劳务输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东劳务输出服务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99979-2。法定代表人:肖高明。地址:泰和县城澄江大道。委托代理人罗灵,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汕头市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濠市政建设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9305075-9。法定代表人:马裕添。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赤港红桥城建综合楼七层之二。被告邓根科��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彬与被告河东劳务输出服务公司、达濠市政建设公司、邓根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彬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刘文彬承担。审 判 长 熊红卫代理审判员 钟玲珑人民陪审员 郭玉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斌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