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高云翰与赵子君、宋奎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翰,赵子君,宋奎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335号原告高云翰,第三餐具厂退休销售员。被告赵子君,无业。被告宋奎敏,棉三退休工人。原告高云翰诉被告赵子君、宋奎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辰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云翰、被告赵子君、宋奎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宋奎敏在结婚前拿走本人16800元,这部分钱属于本人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多次找她索要,她拒不还款。自2012年12月19日,她承诺说2103年4月底一次性还清,并由其子赵子君作为担保人在2012年12月19日的还款计划上签字,赵子君本人同意代其母偿还。故诉至法院:1、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16800元,并给付相应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收条一份。被告宋奎敏辩称,16800元不是欠款,是彩礼钱,没有借条,不同意返还。被告宋奎敏未提供证据。被告赵子君辩称,本人只是知道这个事情,起到证明的作用,钱不是本人借的,本人也没拿到钱,不同意返还。被告赵子君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宋奎敏原系再婚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11月8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26日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二被告系母子关系。2012年12月19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内容为“原定买房钱我个人用作其它用共计人民币陆万元,定于2013年4月底还于(由赵子君还)高琳,其息钱同时还清。壹万陆仟捌佰同时还于高云翰。2012年12月19日宋奎敏赵子君2012.12.19”的收条。被告宋奎敏认可收到16800元,但辩称该款为彩礼,不同意返还。原告主张的利息期间为2012年12月19日至2015年1月28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其出具收条的后果,虽然被告宋奎敏辩称该款系彩礼不应予以返还,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且被告宋奎敏已于2012年12月19日向原告出具了壹万陆仟捌佰同时还于高云翰的收条,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应当按照承诺如期将16800元归还。被告赵子君虽然辩称该款非其所借,其只是知晓该事实起到证明作用,但其在收条上签名的行为可视为向原告作出的还款承诺,故其应当与其母宋奎敏共同偿还。至于原告主张二被告给付自2012年12月19日至2015年1月28日止的利息,双方在收条中未约定利息,按照双方的约定应于2013年4月底偿还,故对原告主张的2012年12月19日至4月30日期间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现二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原告款项,故应当支付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宋奎敏、赵子君共同返还原告高云翰人民币168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宋奎敏、赵子君共同给付原告高云翰利息(以168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付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三、驳回原告高云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宋奎敏、赵子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宋奎敏、赵子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婧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