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图钊与王锭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图钊,王锭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陈图钊,男,194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委托代理人:陈永深,广东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锭锐,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图钊诉被告王锭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图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图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陈图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 锐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培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