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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图钊与王锭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图钊,王锭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陈图钊,男,194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委托代理人:陈永深,广东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锭锐,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图钊诉被告王锭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图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图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陈图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  锐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培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