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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四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永梁诉被告许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梁,许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四初字第115号原告:郭永梁,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何明振,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建华,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六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梁诉被告许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梁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531元、保全费525元,共1056元,由原告郭永梁负担。审判员  郭少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