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经营某某士多店。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利,自2014年9月份开始在肇庆市端州区其经营的某某士多店内,以收受参赌人员“六合彩”投注的形式进行赌博。2014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在该店内抓获刘某某及参赌人员梁某好等四人,并当场缴获毒资人民币280元及六合彩投注单据46张。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人欧阳某铁、梁某好、梁某深、伍某全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投注单据及现金缴款单,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形式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的赌资二百八十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钢审 判 员 李粉粉人民陪审员 潘婉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少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