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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鲁青春与胡峻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鲁青春;胡峻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66号原告鲁青春。委托代理人农伟,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逾,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峻铨。原告鲁青春与被告胡峻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青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9元(原告鲁青春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鲁青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月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海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