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辖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辉与徐音、温州市丰华家具五金厂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音,陈辉,温州市丰华家具五金厂,蒋小微,陈松长,孙坚,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辖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音。委托代理人:洪建政,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辉。委托代理人:黄品旭,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慧君,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温州市丰华家具五金厂。住所地:温州市瓯海仙岩仙胜路**号。法定代表人:章峰,该厂厂长。原审被告:蒋小微。原审被告:陈松长。原审被告:孙坚。原审被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大广场***室。法定代表人:谭建国,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徐音因与被上诉人陈辉及原审被告温州市丰华家具五金厂、蒋小微、陈松长、孙坚、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担保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4)甬海法事初字第93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原告陈辉的诉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案系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或者请求担保数额过高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本院受理的(2013)甬海法温商初字第46号案系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温州市丰华家具五金厂、蒋小微、徐音、陈松长、孙坚在该案中申请的财产保全应为海事请求保全,现原告陈辉认为该保全不当而提起索赔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杭州,被告住所地在温州,均属本院辖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因此,被告徐音、孙坚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徐音、孙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徐音上诉称:本案系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而非诉前财产保全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且所查封的财产为房产而非船舶等与海事海商行为相关的物品,因此,本案不属于海事保全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48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涉案保全行为系一般的财产保全,故涉案纠纷属一般侵权纠纷,不适用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经审理查明,陈辉以温州市丰华家具五金厂、蒋小微、徐音、陈松长、孙坚、中安担保公司为被告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称:2013年5月8日,陈辉与案外人黄光镒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黄光镒以3010700元的价格向陈辉购买其坐落于××的房产,陈辉为此收取黄光镒定金60万元。2013年10月9日,温州市丰华家具五金厂、蒋小微、徐音、陈松长、孙坚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了以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来登公司)及陈辉等十人为被告的船舶建造合同纠纷诉讼,诉请福来登公司立即支付船舶建造款38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陈辉等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该案审理过程中,温州市丰华家具五金厂、蒋小微、徐音、陈松长、孙坚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要求冻结福来登公司银行存款3896万元或查封、扣押福来登公司、陈辉等人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中安担保公司为温州市丰华家具五金厂、蒋小微、徐音、陈松长、孙坚出具了担保函,宁波海事法院据此于同年10月22日裁定查封了陈辉所属的坐落于××的房产。因该房产无法按时交付,陈辉向黄光镒双倍返还定金120万元。就上述船舶建造合同纠纷诉讼,宁波海事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3)甬海法温商初字第46-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温州市丰华家具五金厂、蒋小微、徐音、陈松长、孙坚的起诉。同年9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浙海终字第113号民事裁定,维持原裁定。宁波海事法院则于2014年9月25日解除了对陈辉上述房产的查封。陈辉认为,温州市丰华家具五金厂、蒋小微、徐音、陈松长、孙坚在船舶建造合同纠纷诉讼中的诉请已被法院裁定驳回,故其在该案中申请财产保全不当,陈辉现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温州市丰华家具五金厂、蒋小微、徐音、陈松长、孙坚在全国性报纸及其他媒体向陈辉赔礼道歉;2、温州市丰华家具五金厂、蒋小微、徐音、陈松长、孙坚赔偿陈辉精神损失费1元;3、温州市丰华家具五金厂、蒋小微、徐音、陈松长、孙坚赔偿经济损失1832700元;4、中安担保公司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辉起诉,提供了《房屋买卖协议书》、《担保函》、《房地产估价报告》、(2013)甬海法温商初字第46-1号民事裁定书、(2013)甬海法温商初字第46-6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48条的规定:“因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或者请求担保数额过高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属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涉案保全财产虽系房产,但该保全措施系海事法院在审理船舶建造合同纠纷过程中实施,故该保全行为属海事请求保全范畴。涉案保全措施由宁波海事法院作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宁波海事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舸南代理审判员 徐亮亮代理审判员 王 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