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823号原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莫乾发,大竹县观音法律服��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德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定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