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杨建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建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716号罪犯杨建,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熟刑初字第0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杨建等人退赔尚未退出的赃物,发还给相关被告人。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30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41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2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1月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杨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杨建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获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杨建系累犯,判决罚金4000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杨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且未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张天浪审判员 龚育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