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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建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洪,许明明,吴江市昊承织造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洪。委托代理人何志乔。被执行人许明明。被执行人吴江市昊承织造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环镇路。法定代表人许明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明,男。委托代理人谭丽,女。原告王建洪诉被告许明明、吴江市昊承织造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许明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建洪借款177115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本金1771159元,从2014年5月2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期限最后一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许明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建洪代理费40000元。三、被告吴江市昊承织造制衣有限公司对被告许明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5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53元,由原告王建洪负担683元,由被告许明明、吴江市昊承织造制衣有限公司负担15770元。二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被告许明明、吴江市昊承织造制衣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王建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126929元,执行费为23669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已被诉讼保全的房产车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许明明、吴江市昊承织造制衣有限公司银行帐户、车辆及房产。2015年1月4日,本院扣押了被执行人许明明名下车牌号为苏EVA5**的奥迪A8一辆。因本案所涉债务系被执行人许明明与其妻金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债务,2015年1月5日本院追加被执行人许明明之妻金萍为被执行人,并查封了金萍名下的车辆。2015年1月20日,双方当事人到庭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二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之前给付申请人1126926元,并由第三人施春芳担保按时归还。申请人同意解除对二被执行人所有查封。二、尚欠余款1000000元由许明明父母施阿四、许桂英担保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给付500000元,(尚欠1000000元按月息1分从2015年2月1日起计算)如到期不付则一并执行,并由施阿四、许桂英承担担保责任。三、执行费23669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于2015年2月10日前交付本院,并由第三人施春芳担保。经核算本案从2014年5月25日至2015年2月10日的利息应为253670元并非300000元,故申请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标的多申请了46330元应予以扣除,故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实际应为2080599元。2015年1月2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查封财产全部解除了查封。2015年2月11日,申请执行人王建洪证明被执行人已支付了申请执行人1080599元,尚欠1000000元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本案先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执行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及担保人如未能按期履行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及担保人如未能按期履行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庾勤泉审 判 员  王进前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