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减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杨晓颖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晓颖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499号罪犯杨晓颖,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31日作出(1999)陕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晓颖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6月2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陕刑执字第27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2003年11月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陕刑执字第41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为十九年(刑期执行至202210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1月18日本院以(2006)西刑二执字第34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9月2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1342号刑事裁定丢该犯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1年8月25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176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10月3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2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晓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7次。本院认为,罪犯杨晓颖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晓颖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刘 钢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磊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