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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杨鑫良与周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鑫良,周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82号原��:杨鑫良。被告:周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鑫良诉被告周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鑫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杨鑫良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