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杨鑫良与周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鑫良,周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82号原��:杨鑫良。被告:周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鑫良诉被告周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鑫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杨鑫良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