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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三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成强与舒显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强,舒显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三初字第120号原告成强,男。委托代理人李晶、杨亮,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显海,男。原告成强诉被告舒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强及委托代理人李晶、杨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显海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雇佣员工,2013年期间原告为被告做家装工程,但原告完成指定工作任务后,被告并没有按约定一次性支付原告所有工钱,在原告与被告的沟通后,2014年1月18日被告给原告打了欠条,但被告至今不履行付款义务,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8日被告舒显海向原告成强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成强家装工程款1500元。2015年1月19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自行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原告提���的《欠条》载明被告欠款金额,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500元之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舒显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成强欠款1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