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少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丁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少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徐金宝,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佳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