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民初字第3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娄彦兵与王连蒙、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彦兵,王连蒙,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3499号原告:娄彦兵,居民。委托代理人:苏斌。被告:王连蒙,司机。委托代理人:伊蒙,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城区汶河三路。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城区云蒙路***号。负责人:王德义,经理。委托代理人:平东东,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娄彦兵与被告王连蒙、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毕文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0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彦兵及委托代理人苏斌、被告王连蒙及委托代理人伊蒙、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平东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娄彦兵诉称:2014年11月16日09时30分许,被告王连蒙驾驶鲁Q×××××、鲁Q×××××(挂)重型半挂货车,在日南高速公路426KM+100M处与我的豫G×××××号重型货车发生追尾相撞。致我的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我与王连蒙达成赔偿协议,由王连蒙赔偿我停运损失、评估费、拆检费、停车费、运输费共34000.00元。现我要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在鲁Q×××××、鲁Q×××××(挂)半挂货车投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我车损35075.00元。被告王连蒙辩称:发生事故属实。我是实际车主,该车挂靠蒙阴县运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我的鲁Q×××××、鲁Q×××××(挂)重型半挂货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1000000.00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以后我与原告将保险以外的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告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答辩。被告是中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辩称:核实驾驶证、行驶证真实有效后,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险依据保险合同依法赔偿。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异议。2014年11月16日09时30分许,被告王连蒙驾驶鲁Q×××××、鲁Q×××××(挂)重型半挂货车(实际车主:王连蒙,登记车主: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沿日南高速公路行驶至426KM+100M处与王海波驾驶的豫G×××××号重型货车追尾相撞,致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第37170172014033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连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海波无事故责任。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娄彦兵与被告王连蒙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王连蒙一次性赔偿原告娄彦兵停车费、拆检费、评估费、运输费、吊装费340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王连蒙准驾车型为A2E有效期自2010年06月08日至2020年06月08日,王连蒙道路运输证,发证日期自2014年02月18日至2020年02月18日。鲁Q×××××车辆行驶证,车辆所有人,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09月。鲁Q×××××(挂)车辆行驶证,车辆所有人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09月。2014年10月30日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鲁Q×××××号牵引车投保交强险。2013年11月03日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鲁Q×××××、鲁Q×××××(挂)半挂货车投保第三商业险各500000.00元,且不计免赔。2014年02月12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批改鲁Q×××××号半挂货车因停运保险合同顺延至2014年12月03日24时止。原告娄彦兵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对菏泽兴业价格评估事务所作出的豫G×××××号货车损失评估结论书35075.00元存在争议。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①交通事故认定书。②菏泽兴业价格评估事务所作出的豫G×××××号货车损失评估结论书。其结论为:事故车辆及所涉物品损失价格总计为35075.00元。被告王连蒙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为:无异议。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为:对1号证据无异议。对2号车损评估结论书提出异议认为车损过高。本案争议焦点:菏泽兴业价格评估事务所作出的豫G×××××号货车车损35075.00元如何认定其效力问题。关于上述焦点问题本院认为,菏泽兴业价格评估事务所是山东省物价局许可的价格评估机构,执业范围是价格评估及当事人委托的涉诉讼财物价格评估。该评估鉴定结论书是由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委托后依职权作出的评估结论且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不申请重新鉴定。对菏泽兴业评估事务所作出的豫G×××××号货车车损35075.00元的评估结论书,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为:2014年11月16日被告王连蒙驾驶鲁Q×××××、鲁G×××××(挂)半挂货车在日南高速426KM+100M处与王海波驾驶的豫G×××××号重型货车追尾相撞,致豫G×××××号货车损坏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确认原告娄彦兵具体损失如下:车损35075.00元。因鲁Q×××××鲁Q×××××(挂)半挂货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且不计免赔。对原告娄彦兵的车损35075.0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赔偿范围内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在鲁QZ67**鲁QJP**(挂)半挂货车投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娄彦兵车损35075.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连蒙、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文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