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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湖南省佳生事务所与陈宏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佳生事务所,陈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佳生事务所,住所地泸溪县白沙镇。被执行人陈宏义,住所地泸溪县经委宿舍。本院在执行湖南省佳生事务所与陈宏义(2014)泸民初字第49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泸执字第2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耘审 判 员  向永健人民陪审员  徐助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段泽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