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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张飚与朱腊枝、邓金凤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飚,朱腊枝,邓金凤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330号原告:张飚,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丁凌,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祖春,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腊枝,女,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被告:邓金凤,女,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飚与被告朱腊枝、邓金凤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飚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依法办理相关诉讼费缓、减、免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