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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萍与被执行人顾镇西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镇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3112号申请执行肖萍,女,汉族,1956年12月20日生,被执行人顾镇西,男,汉族,1964年10月31日生。肖萍与顾镇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4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顾镇西名下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祁家桥2号06幢107室的房产为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且与其妻共同所有,不宜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在广东山庄墓园的工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542元,现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4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齐晓东审判员  张怀建审判员  沈向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