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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红民与韩永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民,韩永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223号原告张红民(反诉被告),男,1972年8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涛。被告韩永丰(反诉原告),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相军,北京新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民(反诉原告)诉称:2014年4月,我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小杜社村西彬圣厂房1段、2段全部土建工程分包给原告张红民(反诉被告),整个工程仅为清包工.我与原告张红民(反诉被告)的人工费已经结清.我认为原告张红民(反诉被告)的施工工程并没有完工,至今仍有91055元的工程未施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反诉人特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张红民(反诉被告)返还被告韩永丰(反诉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共计91055元,并由原告张红民(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韩永丰(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韩永丰(反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一十九元,由被告韩永丰(反诉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魏庆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