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英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孝科、XX碧与四川浩元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科,XX碧,四川浩元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332号原告张孝科,男,生于1954年3月2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原告XX碧(系张孝科之妻),生于1956年10月1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被告四川浩元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兴路433号西部智谷A2区2栋7楼。法定代表人张浩元,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孝科、XX碧诉被告四川浩元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孝科、XX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孝科、XX碧共同负担。审判员  向孝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龙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