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朱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建忠与郑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忠,郑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朱民初字第837号原告王建忠。被告郑云明。原告王建忠与被告郑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及送达地址。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郑云明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少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