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张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保字第39号申请人齐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称:2014年3月份左右,被申请人张某某找到我,说他入股新乡市元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房地产,他和元和地产签有协议,现资金紧张,让我想法为他筹集一部分资金,双方并约定了利息。我先后通过朋友借款605万,全部借给了张某某,张某某说快则一个月慢则两个月就把钱还上,但直到现在将近一年时间钱也没还上。经调查,张某某在新乡市元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有资金700万元,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申请人齐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在新乡市元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资金700万元予以扣留,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某某在新乡市元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资金700万元予以扣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长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申言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