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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吴华与东台市星巴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东台市星巴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吴华,男,汉族。被告东台市星巴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江浙轻纺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东台市星巴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单位不存在,原告吴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6元,减半收取978元,由原告吴华负担。审判员  梅小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玉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