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执字第444号-2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彭金章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彭金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444号-2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被执行人彭金章,男,汉族,1982年11月25日出生,住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执行彭金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彭金章应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9871.87元、滞纳金713.49元、超限费164.11元、取现手续费20元及利息(至2012年7月19日的利息为4393.72元,从2012年7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诉讼费180元。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5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辖区内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佛城法执字第444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林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