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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民初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高寅君与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寅君,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3431号原告高寅君,居民。被告徐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寅君与被告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寅君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寅君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寅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高寅君承担。审 判 长  陈律心审 判 员  顾 飞人民陪审员  程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相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