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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6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任战伟、刘华峰与刘华峰、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战伟,刘华峰,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6502号原告:任战伟。委托代理人:郭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华峰。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战伟与被告刘华峰、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战伟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战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100元由原告任战伟承担。审 判 长  蒲婷婷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代理审判员  秦 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