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法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韩尚喜、韩尚义、韩尚云、韩秀营与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尚喜,韩尚义,韩尚云,韩秀营,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邓法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韩尚喜,男,生于1944年1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韩尚义,男,生于1951年12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韩尚云,男,生于1954年7月4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韩秀营,女,生于1947年8月1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本院在执行韩尚喜、韩尚义、韩尚云、韩秀营申请执行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邓法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冬审判员 刘 剑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小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