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潘家胜与盛明宏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家胜,盛明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96-1号原告:潘家胜,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告:盛明宏,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家胜诉被告盛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家胜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增加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盛明宏的财产在人民币1000000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潘家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盛明宏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被告盛明宏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金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