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宾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2014)宾执字第430号邓云芳申请执行江家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云芳,江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宾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邓云芳。被执行人江家强。本院在执行邓云芳申请执行江家强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多次到被执行人江家强住所寻找都没能找到其本人,到银行、土地、交通等有关部门查询,也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发现其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宾少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伟成审判员 华树志审判员 韦乃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健锐 更多数据: